又见骗贷大案!截至案发,贷款本金都分文未还。
而这次的案件有点特殊,“煤老板”收购空壳公司,找来好友进行骗贷。而在贷款前,涉案银行的支行长亲自给予“指导”,并亲手审核通过。
各方的利益关系随着一纸判决被公之于众。
“煤老板”陷资金困境
行长丈夫支了这招
2010年初,“煤老板”陈某在云南盘下了一个煤矿,并在2011年初让朋友钱某来参与管理。
陈某供述称,这个煤矿一开始效益不错,但由于开采投入大,且当地政府要求在经营煤矿时把周边的路和桥修起来,再加上建造办公大楼,还要继续投入生产和支付员工工资,实际拿到的利润就很少了。甚至“没有结余资金来支付钱某的工资款”。
陈某的资金困境越来越深,合作伙伴钱某给他“支了一招”。
据陈某供述,在2012年底左右,钱某多次表示,自己的妻子是“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行长”,他让陈某去这个银行贷款,拿到的钱可以用于公司的经营。钱某提议陈某重新收购一家公司,但需要从中收取50万元。
钱某的建议得到了采纳。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陈某收购了绍兴县杨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顺公司”),并由本案被告人陈某达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股51%。而陈某,才是公司幕后的实际控制人,他们开始了骗贷之路。
找好友当名义股东
空壳公司骗贷200万
为什么要收购新公司,又为何要挂陈某达的名?陈某的儿子解释称,2012年至2013年,陈某在多家银行融资,每笔贷款大概在200至300万左右。2013年过年后,按照“做贸易的公司,不能有纠纷,注册资金要比较多”的需求,陈某收购了杨顺公司。
陈某之所以选择好友陈某达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因为“陈某达一是年长有经验,二是名下有房产,办贷款时资产好看点”。
经查明,被告人陈某达伙同陈某,以虚构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杨顺公司为贷款单位,向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大龙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陈某个人债务和支付云南彝良楠木煤矿债务等。至案发,贷款本金200万元尚未归还。
为了骗取贷款,他们还找到了担保人,包括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以及陈某达夫妻,就连陈某达妻子的签名都是陈某达自己来代签的。
而陈某达供述承认,杨顺公司就是个空壳公司,自己只是名义上持股,陈某的收购是为了融资使用。贷款的事情都是陈某在张罗,自己也没有见过贷款的钱。而贷款200万这件事,陈某达只收到了陈某的两瓶酒作为好处,说好每月500元的利息也并未落实。
但判决书显示,陈某达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自己也向陈某提出过要10万一年的好处费,其银行卡内收到的款项,应该就是其帮陈某顺利贷款后借给他使用的利息或者说是给其的好处费,该银行卡系其个人使用,密码也只有其自己知道。以上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达明知以杨顺公司名义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申请的贷款由陈某支配使用。
陈某也表示,贷款下来后,其给了陈某达5万,算是先付给他两三个月的利息,之后每月付给他2万利息,共计有10多万。
“女行长”卷入其中
为骗贷大开绿灯
在这起骗贷案中,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退赔银行损失199.50万元。
而与此同时,根据判决书显示,钱某的妻子,绍兴银行大龙支行时任行长朱某也卷入了这起骗贷案件中,为“皮包公司”骗贷提供了不少帮助。
陈某供述称,在收购杨顺公司前,与朱某聊起注册资金的事,朱某表示收购来的公司注册资金要高于贷款金额,所以陈某联系黄牛垫资作了工商变更登记。陈某认为,杨顺公司这笔贷款如果没有钱某与朱某去说的话肯定是贷不出来的。
经办这笔贷款的盛某,于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在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做客户经理,其直接领导是支行长朱某。他表示,发放贷款前一年,朱某表示老公钱某与合作伙伴陈某在云南的煤矿有资金需求,想通过其银行贷款,她的意思很明白,就是她老公和陈某是“利益共同体”。
盛某表示,贷款调查的过程朱某陪其一同去杨顺公司等地实地查看。所有的调查都停留在表面,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朱某也没有说什么就审核通过了。
绍兴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袁某证实,之前其银行共计有11笔呆账,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呆账,其中企业贷款金额200万的杨顺公司的贷款是客户经理盛某经手,调查后提交大龙支行的行长朱某审核,朱某审核后再提交支行审批,上述呆账其银行在2017年时候根据规定对朱某、盛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根据银行相关文件也证实,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相关责任人因在杨顺公司贷款授信申请过程中审查失责、审批失误,造成不良贷款,被处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