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IC Photo)
【超级平台】
陈永伟/文
“大”还是“小”?这是一个问题
前不久在一个群里潜水,偶然看到群里的朋友正在讨论一个话题:大型平台企业的崛起,究竟是促进社会创新还是阻碍社会创新?这个问题一出,群里的朋友立即站队成了两派。
一派群友认为,大型平台企业的兴起会阻碍社会的创新。他们给出了很多理由:
首先,正如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所说的,当一个企业变大后,其官僚属性就会增加,而企业家精神就会衰退,这种变化将不利于创新的进行。因而,大型平台企业做大之后,其本身就会面临创新能力衰退的问题。
其次,在位的平台企业为了维持其市场地位的稳固,会积极采用各种方法消灭潜在的竞争威胁。例如,它们会用“猎杀式收购”来消灭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大企业的这种策略不仅会对小企业的创新热情造成打击,更会降低资本对于小企业的支持意愿,最终那些原本很有前途的小企业将不得不面临要么破产,要么被收购的境遇。
最后,他们还给出了很多生动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例如,美国人民希望美国的大型平台公司能够给自己创造“一辆会飞的汽车”,但最终却只得到了“140个字符”;而中国人民希望大型平台公司能在芯片、无人车等高精尖领域有所作为,但看到的却是它们去社区团购与菜贩子抢几分钱的利润。
另一派群友则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大型平台企业的兴起能够有效改进创新生态,因而可以从总体上促进创新。对此,他们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首先,大型平台企业具有小企业无法相比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这些都对创新有巨大的帮助。创新可以分为很多种,不仅包括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也包括对于已有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而在所有这些种类的创新上,大型平台公司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在技术的研发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的大部分发明已经不再是几个科学家能够在实验室里就能弄出来的了。而大型平台企业具有的强大人力、财力和物力,则为研发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在技术的推广应用方面,大型平台企业则更是有先天的优势。从本质上看,平台就是多边市场,它们需要同时观察多个市场的特征,综合考虑多个市场的供求状况,这使得它们更加容易发现各种新技术的用武之地,能够让不同技术之间更好地实现有机的协调,从而让既有的技术发挥出更大的效力。
其次,大型平台企业固然有通过“猎杀式收购”抑制新创企业创新的一面,但与此同时,它们也会通过财务投资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创新,从而让创新的生态更加繁荣。现在,有很多大型平台公司都组建了自己的创投基金,正是这些基金为很多正处于创业初期,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融资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进行了财务投资之后,大型平台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不会轻易选择排挤或直接收购自己的投资目标,而是会选择为其创造条件,对其积极扶持,这在客观上就为新创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创新环境。即使在一些情况下,大型平台企业会对新创企业进行收购,这些收购在总体上也不会抑制创新。事实上,很多新创企业都把被大型平台企业收购作为自己的退出途径,它们的创新目的就是为了被收购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些收购非但不会抑制创新,反而还对创新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最后,他们也列出了很多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例如,针对前一派群友指责大型平台企业不创新的论点,他们抛出了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拥有专利的全球企业排名。结果显示,在两张榜单上排名前列的都是大型平台企业。出人意料的是,被人们认为在科技上不思进取的中国平台企业在两张榜单上的表现相当抢眼:2019年百度和腾讯的人工智能专利拥有数分别位列全球第四和第五,而同年阿里巴巴则在区块链技术持有量上位列全球第一。
在潜水读完多达上千条的群聊信息后,我一声感叹:到底是知识分子群,连聊天争论都是有理有据。不过,感叹之后,又不禁感到这个讨论似乎还缺了些什么。事实上,在创新的过程中,大企业和小企业所采用的方式是不同的,其创新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单纯地比较两者之间创新量的大小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意义。相比于这个问题,在大型平台企业兴起的背景之下,如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优势,发挥好两者的合力,恐怕是更为紧要的。
创新的链条及其风险
创新是一项需要协作的工作。一般来说,一家企业很难独立完成某一项创新的全过程。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有不少学者开始关心创新的协作特征,从而提出了“创新链”的理论。这个理论把整个创新的过程分成了很多阶段,分阶段探讨了各种主体应该扮演的角色、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应该获得的回报。
以技术创新为例,按照比较通行的理论,它大致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科学探索、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以及市场应用。其中,科学探索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搞清楚某一项创新背后的科学原理;技术研发则是将科学理论落地,变成对应的技术;产品开发则是更近一步,把技术与市场需求对接起来,变成能够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而市场应用则是把研发出的产品推广到整个市场,并获取相应的回报。很显然,在以上四个阶段中,主要关注的任务各不相同,而不同主体在完成这些任务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也是不同的。
通常情况下,对于科学探索最有比较优势的主体是高校和专门的科研机构。这些机构有专门的人员,可以长期稳定地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一般不会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这一特征保证了他们可以对相关的科学理论理解得更深、更透彻。
但是,由于更多专注于科学理论本身,高校和科研机构往往对理论的可能应用关注较少,因而在把理论转化为技术上所具有的优势就相对较小。而在这一块工作上最有比较优势的,则是企业的研究力量。这里需要指出一点,现在大企业和小企业都有自己的研究团队,但两类企业的研究关注点其实并不相同。
一般来说,大企业可能同时开展很大数量的研究,但由于大企业通常有比较成熟的业务,因此其研究团队的研究主题通常是围绕着已有业务展开的。这些研究或是为了解决现有业务的问题,或是利用现有业务所积累的优势进行进一步的探索。这种研究模式决定了由此产生的结果通常都只会是在既有技术上的一种边际革新,而不太可能是革命性的。现实当中,我们看到很多大企业拥有一大堆专利,但每一项专利似乎都是小修小补,其原因就在于此。
对比之下,小企业由于资源的限制,其研究就不可能像大企业那么分散,只能把精力集中投入到少数几项的技术研发上。但为了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它们通常会选择和大企业差异化的策略,其选择全力投入的技术经常会是独特的,甚至具有颠覆意义的。虽然从每一个个体上看,这些研发的成功率都不会太高,但如果小企业的数量足够大,那么由小企业的研发团队发起技术革命的概率就相当大事实上,如果我们去看一下很多成功的大企业,就会发现它们最核心的技术很多都是在规模很小时获取的,而这些技术本身就是它们最终可以实现成长的关键。
当技术研发完成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去把技术转化为产品。理论上看,在这一阶段,成熟的大企业应该更有优势,因为它们会更了解市场。但在现实中,大企业由于有更为成熟的业务,因此未必愿意把很多精力投放在这些新产品的开发上。尤其是与自己既有技术路线不符的产品,在它们被市场证明是可以成功的之前,大企业对其的兴趣可能很小。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脸书在WhatsApp等产品发展的最初阶段,甚至不愿意花费时间去效仿类似的产品,一直等到它迅速积累起了比较大的客户群体后,才对其表示出了兴趣。而相比之下,小企业由于没有那么多的选择,因此反而会花费更多的精力去进行商品化即使它们的比较优势是在技术研发而不是产品研发,为了企业的生存它们也不得不这么做。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大企业和小企业的优势就很可能在这个阶段出现错配。
到了大规模的市场应用阶段,大企业的优势就十分明显了。凭借已有的渠道资源,它们可以很容易地把产品进行推广,实现对客户的触达。尤其是大型平台企业,这种优势尤为明显。平台是多边性的,可以同时面临多个市场,还掌握着与各个市场沟通的渠道。利用这一优势,它不仅可以更加容易地让多个市场上的客户接触到产品,更可以通过交叉补贴的方式,利用在某个市场上的优势,让其他市场上的用户接触到产品。相比之下,小企业在市场应用阶段的劣势就会比较明显。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要让一个创新体系发挥最大的效力,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在创新链的每一个阶段上都让最有比较优势的主体来充当主角。对于那些具有颠覆性的创新,最理想的状态就是由科研机构进行理论探索,由小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再由大企业来完成产品化,以及最终的商业推广。
那么在现实中,哪些力量可能会对以上的理想状况造成扭曲呢?最大的变数可能存在于从技术研发完成到最终大规模市场化之前的这个阶段。在这段时间内,小企业往往不得不承担起产品化和最终推销的重任。但在它们的产品没有被市场完全认可之前,它们在获取融资支持上会非常困难。一旦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初步的成功,那么它们面临的威胁可能更加巨大。因为在位的大企业看到后,马上就会投入巨大的资源来与之竞争,这会让它们在生存上面临更大的压力。在现实中,很多小企业最终没有成为大企业,而它们的倒下大多在这个阶段。
类似的压力会产生什么后果呢?这当然和小企业的创业动机相关。对于那些本身就致力于用自己手中的拥有的技术来缔造商业帝国、改变商业生态的企业来说,这些挫折可能并不算什么,至多只能算是通向成功道路上的一个试炼而已,失败了大不了重新来过,它们的创新动力并不会因此而消减。但这样的企业毕竟是少数,更多的小企业经营者们并没有这么大的长期打算,他们的目的并不是要像培养孩子一样把企业做大,而是像养猪卖钱一样,尽快把企业做到一定规模,然后出手套现。
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强调一下,我们绝不能从做企业的目的来轻易对企业家进行道德上的评判。事实上,和很多人想象的正好相反,不少把企业“当猪养”,追求短平快的企业家对于创新的贡献可能是非常大的。原因很简单,这些企业家赚快钱的目的其实是为了给未来的创新积累资源,因此变现越快,他们的创新也就会越快。在现实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埃隆·马斯克,他在创建特斯拉之前,已经创立过Zip2和X.com(后来被并入Paypal)。正是通过对这些企业的及时出手,马斯克才为创建特斯拉奠定了基础,而特斯拉的本身,对他来说又只不过是为SpaceX项目进行融资的一个铺垫而已。
很显然,对于这些想通过创业来及时实现变现的企业家,技术产品化这个阶段就简直是一个炼狱。不是所有人都有马斯克那样的能力,可以顺利熬过这个阶段,更多的人在这个时候就不得不退出。一旦预期到了这种风险,那么很多人在一开始就不会选择创业。显然,这会对创新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不少长于做技术但不善于做产品的人就会事先退出了,这就会让很多未来的可能提前被消灭。
以专利二级市场促进创新的进行
那么,怎么可以尽可能减少创业风险对于创业者积极性的挫败呢?一种可能的思路就是将退出的方法从出售企业变为出售技术。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很多创业者的专长其实是在做技术,而不是做产品。对于这些创业者来说,如果只能通过出售企业来退出变现,那么他们可能永远也获取不了创新的回报。但如果是通过技术转让来实现退出,那情况就会好转很多。它只需要去专注于技术研发,而不需要去承担更多的风险。显然,这会大幅提升他们获得创新回报的可能,因而也会对他们的创新积极性带来很大的促进。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罗伯特·默杰斯(Robert Merges)在他的一篇论文《平台经济时代的专利市场》中曾提出过一个类似的思路:通过培育一个良性发展的专利二级市场,使得在不发生并购的条件下,实现专利技术的有效转移。很显然,这里“专利二级市场”的说法,是模仿证券市场创造的。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的发行市场被叫做一级市场,而交易市场则被叫做二级市场。对应到专利领域,直接进行研发、生产专利的企业就被叫做一级市场,而对已经形成的专利进行交易的市场,就是专利的二级市场。
相比于传统的通过并购来实现技术转移的办法,用默杰斯教授提出的这个思路来实现技术的转移将有很多独特的优势:
其一,它可以让进行技术转让的双方实现共赢。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相比于在做出产品后被并购,这种技术转移方法可以减少小企业的风险,因而对其有利。事实上,这个做法对于进行收购的大企业也同样是更好的。因为在很多时候,大企业所看重的其实并不是被并购的企业本身,而是它所拥有的某项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整个企业,接收其全部的资产负债和员工,很可能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通过专利交易来实现技术转移,大企业就可以免去不必要的浪费。
其二,它可以让大企业尽早介入产品的开发,让这一过程变得更有效率。如前所述,在产品创新的阶段,大企业本来是更有效率的。但现实中,小企业却通常被“错配”成这一阶段的主要执行者,这在效率上是不划算的。在采用了以上思路后,这种错配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扭转。
其三,它可以最大可能让创新的团队得到保持,从而让持续的创新成为可能。一个良好的团队是技术创新的关键,只有团队稳定,创新才可能继续。但在现实中,大企业对小企业进行收购之后,通常会对收购目标的员工进行重组,这就会大幅消减原本团队的创新能力。相比之下,如果大企业收购的只是技术而不是整个企业,那么原本的企业创新团队就可以被保留,而这就可以更好地为未来的创新埋下种子。
在论文中,默杰斯教授对专利二级市场的建设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他建议可以以项目为单位,将几个专利捆绑在一起,作为一个专利组进行出售。这种交易模式有很多优势:在企业进行创新时,通常会为一个项目研发很多技术,申请很多专利。其中有些核心的专利会很有价值,但其他辅助的专利价值则会相对较低。如果只对专利进行单独交易,那么最终可能只有那些核心专利被购买,这会让企业的很多研发投入没有回报。而如果把这些专利进行捆绑后交易,则可以比较好地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
在我看来,在大型平台企业兴起,新创企业独立成长越来越困难的条件下,默杰斯教授的思路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不过,要建设一个良好的专利二级市场,让专利,以及专利背后的技术可以很好流转起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我们做很多配套工作。
第一个重要的配套是反垄断的支持。从总体来看,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对于大型平台企业的并购和技术交易的审核正在越来越严格。从防止可能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当然没有错,但具体到支持发展专利交易市场的发展上,这个原则就需要进行更多的权衡。
当一项新的技术从小企业被转移到大型平台企业后,其产生的效果将会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这很可能在短期内强化大型平台企业的竞争力,从而让其市场力量更加巩固。但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前面指出的,通过专利交易,而不是整体并购的方式来转让技术,可以让作为创新主体的小企业得到存续,同时获得相应的资金来支持未来的研发,从长远来看,它将是有利于保证市场的创新和活力的。从监管者的角度看,一定要同时看到这两种效应,在比较它们的大小之后,再决定是批准还是否决交易。如果仅仅考虑到专利交易会恶化短期的竞争状况就直接否决了交易,那么很可能会好心办了坏事,扼杀了在长期改善竞争状况的可能性。
第二个配套是要加强对于专利定价的研究,建设第三方的专利价值评估机构。作为一种资产,专利到底能值多少价,这是很难确认的。对于很多小企业来说,由于其掌握信息相对较少,因此对自己掌握的专利价格往往难以有正确的认知。而相对来说,大企业在信息上会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在价格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也就会相对较强。在这样的格局下,不少专利可能会被“贱卖”,这就会导致小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在培育专利二级市场的同时,应当同时发展对专利价值评估市场的发展。现在,学界已经有了不少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价的办法,但它们的成本都很高。对于单个的小企业来说,为了一笔交易,自行去采用这种算法评估专利的价值将是十分困难的,即使技术上可行,成本上也不划算。考虑到这一情况,就有必要支持专业的专利评估机构发展,把专利质量评估、价格认定的成本降下来。
当然,即使利用先进的技术,要对专利进行准确定价也是十分困难的。这源于一个根本的矛盾:专利的价值有多大,这取决于未来,而决定其价格却是当前的事,这使得任何估计方法都难以避免偏差。考虑到这些情况,在鼓励直接的专利交易的同时,可以考虑同时建设基于专利项目的股权和期权交易。也就是说,小企业在出售自己的专利时,除了获得一定的一次性价格支付外,同时还可以获得一部分与该专利相关项目的股权或者期权。由于股权和期权的价格可以随着项目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如果项目的价值攀升,小企业手中持有的股权和期权价值也就会随之上升,它们从专利获取的收益也就会水涨船高。这样,小企业贱卖专利,蒙受损失的情况就可以尽可能被避免。
第三个配套是应当设立一套有效的措施,以防止“猎杀式收购”的可能性。虽然以我个人的观点,由于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激烈性,平台企业在收购技术之后不太可能凭空将它们雪藏起来,但在理论上,我们也不能否认其可能性。如果这些事情发生了,那么就意味着至少在短期内,某种新的技术不能被人们所用。显然,这是不利于创新的。怎么才能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呢?这当然需要多方面的工作。但我个人认为,合理地使用回购期权或许有助于实现这一点。具体来说,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技术出售方发现技术购买方在一定期间内没有使用自己的技术,则可以要求对这种技术进行回购。这个回购价格可以设置得低一些,从而对技术购买方不使用技术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也同时可以对技术出让方形成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