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致鸿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上升为部门规章
《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具体而言,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等,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例如,《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等。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总体而言,该规定的核心内容都在偿二代监管规则的详细条款中有所体现。但此次规定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的原则性和框架性要求具象化,从而更有针对性,也更有利于落实执行。其中需要重点关注有:第一,规定对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的定义标准更加全面综合了,除了偿二代第一支柱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两个定量指标需要满足监管要求以外,还增加了风险综合评级(IRR)。在偿二代体系中,风险综合评级属于第二支柱定性风险管理的部分,基于定性和定量的指标,涵盖了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面综合评价。只有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才能属于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第二,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规定明确了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
截至6月末,保险资产总额21.7万亿元,比年初增长5.7%,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4.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33.6%,保持在较高水平。上半年实现保费收入2.7万亿元,同比增长6.4%。保险机构主要经营和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
穿透计量资产
周瑾指出,现在这个时点对市场征求意见,其重要意义还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配合偿二代二期工程的进度,以便年内可以完整出台更新后的偿付能力管理系列规章制度。二是最近四家保险公司被监管接管,这几家“问题公司”或多或少都存在偿付能力管理的问题。市场上也在讨论如何能更早更有效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监管及时更新完善监管制度,也是当下必要举措。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工作思路,不以整体切换的形式,而是逐步推进、完善,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施一个,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建设实施。
目前,银保监会已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偿二代二期工程第一支柱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的通知》。参测公司为按照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有关规定,需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财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共测两个时点: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偿二代二期工程第一支柱定量测试工作,统一安排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开展。
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包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评估、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
例如,偿二代二期工程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中增加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此前,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赵宇龙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偿二代一期工程中,穿透识别属于特殊原则,只用于少数情况;而二期工程将对所有资产进行穿透,这将成为对资产风险计量的普遍原则。如果资产无法穿透,将会适用惩罚性的资本要求。”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实施穿透性评估;研究完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中穿透法的原则和标准,强化对风险的穿透式识别和监管。
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偿二代的实施,将风险因素和价值导向注入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