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榆次农商银行两名员工因违法放贷3000万元获刑,其中包含一名支行行长。
经法院查明,2015年10月,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向榆次农商行北田支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时任北田支行行长张某萍安排信贷员杜某、信贷员刘某(另处),对该公司贷款进行审核调查。
杜某作为主调人员、刘某作为次调人员,对贷款主体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贷款资格、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未进行调查(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晋中市鹏途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轮胎购销合同为虚假合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担保资质、担保能力没有进行实际调查,仅根据提供的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来判断担保企业能力,出具了贷前调查报告。
时任行长张某萍未审查出虚假资料,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审批通过后,再向总行提交贷款资料,2015年11月25日经总行召开贷审会,张某萍出席并汇报,致使榆次农商行贷审会审批通过该笔贷款。贷款发放后,杜某未履行职责进行贷后管理,该笔3000万元贷款发放之后被他人挪用。
至案发前尚欠本金3000万元,欠息1147.68万元。贷款欠息两个月后,杜某向榆次农商行总行提交了对借款企业进行资产保全的请示报告。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萍、杜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二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某萍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杜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