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系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区分行胜利路支行员工王某祁诈骗罪案终于落下帷幕,当事人王某祁上诉未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决定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即被告人王某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秦某退赔人民币41.78万元;向被害人薛某及其亲友退赔人民币91.85万元;向被害人范某退赔人民币73.43万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22.89万元;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2020年12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王某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新0203刑初52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裁定书显示,当事人王某祁,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区分行胜利路支行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祁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通过虚构能够帮助购买银行内部高额理财产品、办理银行免息贷款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秦某、薛某及其亲友、范某、王某人民币229.9502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转让理财产品、投资平安陆金所理财、朋友住院用钱等为由,骗取秦某41.7825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薛某及其亲友91.8494万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73.425万元。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帮助办理免息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2.8933万元。
此外,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祁利用其担任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行胜利路支行综合柜台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在该行办理转账支票业务的客户资金37.69万元转入其丈夫李某1号码为×××的昆仑银行卡中,后经多次转账,将其中29.1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祁向其单位负责人投案,后其家人向该行退赔现金37.69万元。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祁因上述诈骗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9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32年6月30日止);责令被告人王某祁向被害人秦某退赔人民币41.78万元;向被害人薛某及其亲友(孙某、张某、赵某、任某、唐某、刘某、朱某)退赔人民币91.85万元;向被害人范某退赔人民币73.43万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22.89万元;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12月6日发布的《王某祁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新02刑终90号)显示,原审被告人王某祁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王某祁及其辩护人上诉称,本案案情未被审清,涉案金额核算有无,减轻情节认定有误。理由为:1.罪名认定不清,因以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论处,不应以诈骗罪判处;2.涉案金额有误。上诉人与薛某、任某的欠款应重新核对;3.全案自首未认定;4.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意见,理由为:上诉人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无前科、无劣迹,自首;上诉人挪用资金仅10日已全部归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王某祁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祁利用了被害人对其具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错误认识,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到银行内部的高额理财产品或可以办理银行的免息贷款等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投入网络平台进行赌博,共计22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正确。上诉人王某祁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与其在银行所从事的综合业务岗位职务没有关系,并不是利用其自身职务或岗位上的地位或权利,不是通过主管、管理、保管等等职务行为骗取被害人财物,上诉人对于罪名认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提出的全案系自首的理由,经查明:王某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向单位领导陈述了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此事实部分依法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的报案后依法查明的,非上诉人主动投案交待的,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所提出的涉案金额有误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审理清楚,依法认定正确;在案并无任某的报案材料,依法不在审理范围;对于上诉人和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他的理由和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亦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9日,注册资本102.88亿元。昆仑银行的前身是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2009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通过增资控股了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2010年4月正式更名为昆仑银行。截至2017年底,昆仑银行资产总额3175.25亿元,同比增长8.29%,全年净利润为29.68亿元,同比增长16.3%,不良贷款率1.57%。在新疆、北京、陕西、黑龙江等省市区设立了9家分行级机构,分支机构数量达到85家,员工总量达到2954人。2020年3月9日,“2019年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发布,昆仑银行排名第39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