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披露两份刑事判决书,分别揭露了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时任财务部部长薛某丽、投资部部长王某的贪污受贿行为。
判决书显示,薛某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索取贿赂158.2万元、个人收受贿赂435万元。王某伙同他人索取贿赂48.2万元、个人单独收受贿赂30.6万元,实得54.7万元。
关于收受贿赂部分,判决书认定了两人的犯罪事实,同时也揭露了“天价融资服务费”中的猫腻。薛某丽与王某利用水投公司在每笔融资业务中均要支付融资服务费的情况,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
例如判决书中披露,某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居间人为水投公司联系2亿元融资服务,水投公司支付820万元融资服务费,该法定代表人两次转账共计13万元给予薛某丽。之后该券商还作为债券承销商参与水投公司发债业务,水投公司在过程中支付1000万元的债券承销费以及256。2万元的融资服务费,该法定代表人再次给予薛某丽合计83万元的“好处费”。
另外,还有银行员工作为中介,在水投公司支付融资服务费后向薛某丽行贿。
2016年3月,水投公司以子公司简阳市新盛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融资主体,向A上市银行成都分行融资0.88亿元,杨某作为该行客户经理具体经办此笔业务。经与薛某丽商议,杨某联系某资讯公司与水投公司签订总额为712.8万元的融资服务协议,随后杨某向薛某丽支付84万元好处费。
2019年2月,该笔贷款到期后,薛某丽联系杨某对剩余本金5000万元进行展期续贷,并向杨某联系的融资服务公司支付130万元融资服务费,杨某再次向薛某丽支付26万元好处费。
值得一提的是,薛某丽两人并不满足于被动受贿。2018年年初,在水投公司向B上市银行成都分行融资1亿元过程中薛某丽与王某以公司费用为由,向该银行成都分行部门负责人忽某索取贿赂30万元。2019年初,水投公司再次向该银行融资6500万元,两人继续索贿18.2万元,两次赃款被二人私分。
另经法院查明,薛某丽两人还在融资过程中,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服务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薛某丽伙同他人贪污830万元,王某伙同他人贪污330万元,个人实得60万元。
2020年9月,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薛某丽一案,判处薛某丽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同年11月,该法院审理王某一案,判处王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