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四宗违规行为:未在销售网点和公司网站公示基金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网上销售渠道未签署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部分销售人员未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反洗钱报备落实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六条、第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广发银行武汉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广发银行武汉分行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湖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广发银行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广发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持股比例43.69%。
相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业务许可证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并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经营期间,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人数少于《销售办法》规定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并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二)交易记录;
(三)大额交易报告;
(四)可疑交易报告;
(五)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保密事项。
查阅、复制涉密档案应当实施书面登记制度。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每年开展对单位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持续完善反洗钱的预防和监控措施。每年年初,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落实情况。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经查,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在销售网点和公司网站公示基金销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网上销售渠道未签署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部分销售人员未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反洗钱报备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六条、第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行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