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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亚金控私募基金违法遭责令改正 总经理高攀龙被罚

2020-08-14 11:58:39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显示,经查明,国亚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亚金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亚金控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发行的国亚金控-汇信2号、3号私募基金产品的交易、风控权限为赵某迟团队实际控制,为其谋划、执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市场影响。

湖南证监局发现,公司董事长杨某丹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并未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拓展等工作实际由其配偶公司总经理高鑫龙负责,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时任总经理高鑫龙。

湖南证监局认为,国亚金控、高鑫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依照《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国亚金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高鑫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亚金控成立于2016年8月30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杨丹丹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为苏州极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极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为杨丹丹,持股比例99%。

公司官网显示,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总部设于北京的证券投资类私募机构,注册资金1亿,实缴资金8000万。目前在香港、上海、苏州均设有分支机构。国亚金控控股太平洋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将逐步收购或设立多项金融牌照,申请公募基金销售牌照资质,股权类私募资质,创业投资类私募资质等布局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私募基金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3号

当事人:国亚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亚金控”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当事人:高鑫龙,男,1989年5月出生,时任国亚金控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亚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亚金控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发行的国亚金控-汇信2号、3号私募基金产品的交易、风控权限为赵某迟团队实际控制,为其谋划、执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市场影响。

公司董事长杨某丹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并未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拓展等工作实际由其配偶公司总经理高鑫龙负责,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时任总经理高鑫龙。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电子设备查勘笔录以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国亚金控、高鑫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依照《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国亚金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高鑫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