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最近新增一份裁判文书,内容关于格力电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此前“格力色界”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纠纷。根据文书,“格力色界”商标无效宣告被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重新作出裁定。这意味着,格力电器重新赢回“格力色界”商标。
而“格力色界”,其实指的就是之前颇受关注的格力手机。
“格力色界”曾因侵权被裁定无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料,这起格力电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行政纠纷的起因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9月做出的《关于第24827619号“格力色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209860号)。
这份裁定书中,申请人许昌民于2019年02月19日对第24827619号“格力色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许昌民方提出:“格力”系申请人企业名称,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36736号“色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缺乏诚信,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格力电器则答辩指出:被申请人是知名上市企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格力手机是被申请人在手机领域的业务拓展,争议商标标识系被申请人自创,“格力”是该标识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色界”主要用来强调手机屏幕色彩的亮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并无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从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可以看到,许昌民在2015年3月4日就已申请商标“色界”,而“格力色界”的申请日期是2017年6月16日。从日期上来看,“色界”申请时间在“格力色界”之前。
裁定书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格力色界”与“色界”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裁定争议商标“格力色界”予以无效宣告。
2年前“格力色界”商标纠纷就已对簿公堂
事实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年前的一封《许昌民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在2018年,双方就已经就此问题对簿公堂。
这封《裁定书》显示,原告许昌民认为,格力电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两次发函告知侵权事实,被告却置之不理,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色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使用,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6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之后,此案因格力电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被移送。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
“格力色界”商标赢得胜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格力色界”予以无效宣告,将格力电器和许昌民的商标之争转化成了格力电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纠纷。
对于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格力电器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格力电器诉称:
一、“格力色界”与“色界”存在明显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格力色界”中的“格力”具有极高知名度,格力电器在实际使用中会突出使用“格力”一词,含义指向为“格力”牌手机,相关公众主要是根据“格力”二字来识别商品来源,因此,“格力”是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中的“色界”二字只是用来描述格力手机屏幕具有特点的一个词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区别。
二、“色界”是汉语中的固定词汇,是常用来描述手机等电子产品屏幕特点的词汇,以及常常使用在宗教术语中,为三界之一。“色界”商标并非第三人所独创,显著性较弱,第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名下的“色界”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经过原告的查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多件“**色界”结构的商标与本案诉争商标、引证商标共存注册,本案诉争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
四、在先判决认定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较弱,而诉争商标为独创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与上述案件情况相似。
五、原告是国内著名的空调生产企业,拥有“格力”等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市场中,相关公众可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不否认诉争商标可被识别为“格力”+“色界”,因此“格力”与“色界”在诉争商标中的被认知及辨识的机会均等。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色界”一词常被使用在电子产品行业中,用以表达显示器真实还原色彩的能力。因此,“色界”被申请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手提电话、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第三人并未提交其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手机商品已进行商业使用。并且原告的证据亦可以证明其“格力”商标在空调等电器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上述分析,诉争商标中的“格力”的显著性远强于“色界”,鉴于引证商标在相关商品上显著性较弱,诉争商标又存在其他显著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即便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亦不应认定为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有误,判决撤销关于“格力色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许昌民针对第24827619号“格力色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格力色界”商标状态显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5年推出4款手机产品
格力手机却难言成功
实际上,“格力色界”指的就是格力手机。2017年6月,格力色界手机低调而至。作为格力手机2代的小屏版本,格力色界手机搭载高通骁龙820处理器和5.5寸夏普全高清屏幕。
从2015年格力杀入手机市场至今,格力在5年间先后发布格力手机1、格力手机2、格力手机色界、格力手机3四款产品。然而,尽管格力手机的消息屡有耳闻,但格力手机的“真身”却鲜有人见。
而市场上格力手机的新闻大多也显得有些不够“体面”。此前有报道格力将格力手机作为年终奖发给公司员工。据澎湃新闻网一篇文章叙述,依稀记得3年前不少格力员工将作为年终礼品的格力手机放在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上出售,而且价格极低,比如全新未拆封、原价3599元的格力手机2只卖1800-2000元。得知真相的董明珠震怒,要求在公司内部彻查,并要求节后员工带格力手机来报到,于是闲鱼又上演高价赎回格力手机的精彩戏码。
就在上个月,格力掌门人董明珠又再次谈起“格力手机”,董明珠表示,在外人看来,格力手机可能是失败的,但自己并不这么认为,目前格力手机销量表现确实不突出,但并没有失败。面对格力手机不如格力空调的质疑,董明珠表示,一个业务是否成功是要时间沉淀的,并不能以短时间内的成就来轻易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