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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巨头对簿公堂,阿里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1-01-21 18:20:59来源:企业观察报

1月19日上午,天眼查App显示,1月15日,阿里巴巴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涉及72首版权音乐

就判决书显示,原告阿里传媒称,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

对此,阿里传媒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腾讯音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利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向公众提供涉案72首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每首2万元及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合理支出每首1万元。

据悉,本案所涉侵权录音制品系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音乐”)收录在《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等10张音乐专辑中的歌曲,滚石音乐以独占性授权将歌曲授权给阿里传媒,授权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裁判文书显示,授权期限内,阿里传媒及其关联企业享有上述涉案录音制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的第三方采取法律措施。

据了解,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是腾讯公司在2018年发布的一款带屏幕的智能音箱产品。用户可以通过配套的腾讯叮当App控制智能视听屏播放音乐作品,包括此案涉及的,未取得授权许可的72首版权音乐,因此遭到阿里的起诉。

对此,腾讯辩解称,用户向音箱发出指令后,播放音乐的全过程无需调用或访问QQ音乐软件,因此腾讯音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据腾讯计算机公司表示,本案音乐服务的提供者是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将腾讯音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行为是虚列被告,有意制造管辖连接点。

经法院裁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直接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腾讯音乐公司则因为证据不足,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阿里获赔43.2万元

依照《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外,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音箱销售规模、持续时间和后果等因素,法院认定被告要按照每首歌曲6000元对原告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即被告需赔偿432000元人民币。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系列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对涉案103首录音制品在授权期限内享有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系列案诉讼,是本系列案的适格主体。

同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也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音乐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不支持腾讯音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

阿里是否有意选择腾讯音乐公司所在地的前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案件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是否会有不同,这些都不得而知了。

编辑|思洋 校对|坚果 视觉|牛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