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益阳农商银行员工违法放贷,尚有305万元贷款未能收回,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辉在担任益阳农商银行李昌港支行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未履行相关贷款前调查手续便编制贷款文本,然后照相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采用新贷款还旧贷款等形式逐步提高贷款人信用等级,逐步増加贷款数额方式发放贷款,违法发放15笔抵押担保贷款,所有贷款实际由郭某(另案)使用。
至案发,被告人张某辉在益阳农商银行李昌港支行为贷款使用人郭某办理贷款累计1089万元,尚有305万元贷款逾期未能归还。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辉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305万贷款不能归还,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某辉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另据(2020)湘0902刑初68号判决书显示,郭某共向益阳市农商银行迎丰桥、李昌港、新桥河、大码头等支行累计骗取贷款1714万元。至案发,郭某在上述4个支行骗取的贷款共有480万元逾期未归还,其中就包括李昌港支行的305万元。2020年4月,资阳区人民法院对郭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8个月。
此前,益阳农商银行大码头支行原副行长唐某也因违法放贷,被判处有期徒刑2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