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20〕9号显示,青岛元素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不真实情形。该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并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的“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科技金融大厦307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现对青岛元素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青岛元素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大股东为郭炳凌,其持股比例60%。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元素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9号
青岛元素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经查,你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不真实情形。你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并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的“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科技金融大厦307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保证相关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11月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