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市、浙江省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不得短于5年,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投保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者,积累期不做期限限制。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2020年12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适当扩展保障责任,提供更加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立足消费者需求,创新发展提供具备长期直至终身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特别是能够与其他养老金融产品所积累的养老资金有效对接的即期年金产品。鼓励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就业群体的保障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养老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运用互联网、金融科技等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有哪些创新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投保人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其中,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单位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相关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此外,对于退保现金价值的限制亦作了相应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建立合同持续奖励机制,引导个人合理规划养老资金安排,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国内的养老金融市场里,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与丰富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上述提及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总体来说还是很有创新的。
具体而言,第一,对于积累期和领取期的时限要求,以及对于退保现金价值的限制,均体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特性,有别于短期的理财型产品,防止产品设计的异化;第二,“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且创新的设计了投资组合转换功能,提供领取期不同领取方式的选择,可以较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第三,允许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提供交费,且保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很好的打通了养老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也能够更灵活的为某些特定行业和性质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障。
周瑾指出,这类产品弥补了当前养老金融市场的一些空白,可以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满足特定保险客户的需求,应该是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但是,也应该看到,这类养老保险产品给消费者更灵活选择权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销售支持、运营服务和投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开展此类产品试点的保险公司,必须在自身的精算、投资、运营与服务能力方面有充分的准备。
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迎难得机遇
从世界各国看,解决养老保障问题通常是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政府承担部分称为基本养老,企业部分称为企业年金,个人部分称为养老金。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即“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政府的基本养老称作第一支柱,企业的企业年金称作第二支柱,个人的养老金称作第三支柱。
我国第三支柱还处在初期阶段,未来是重要的发展方向。因为从我国的人口结构看,正快速进入老龄化,养老需求旺盛且紧迫,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2020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提出要适应群众对健康、养老、安全保障等需求,推动保险业深化改革开放、突出重点优化供给,提供丰富优质的人身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根据最新一期的“宏利亚洲关怀调查”(Manulife Asia Care Survey),超过半数(53%)的中国受访者认为自疫情以来,养老规划已经变得越发重要。对此,中宏保险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张凯表示,自疫情发生以来,健康和养老是中国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话题,人们更积极主动地管理身心健康和完善财务规划。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初步预计,十三五期末保费收入4.5万亿元左右,完成规划目标。十三五期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约13%,保险总资产年均增长约12%,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提高约4倍。据预测,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未来5-10年养老金缺口达到8-10万亿元,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供难得的机遇。
根据鼎诚人寿原董事长万峰的看法,“专业养老产品”将明确成为养老保险的新业务领域,预计会出台相关的政策驱动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等“专业养老产品”业务的发展。
(作者:李致鸿 编辑:李伊琳)